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李xx委托,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ll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中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听取了被告人李xx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并依法到zc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本案卷宗,为切实保障被告人李x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x于1997年10月7日出生,本案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告人李xx仍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
2、被告人李xx所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李xx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受害人耿zp死亡后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是排斥的,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李xx属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害性也较小,同时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李xx案发后及时报警并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依法判决。
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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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