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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无罪辩护词

发布者:刘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153人看过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wxl委托,zc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由我作为被告人wxl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人,为切实维护被告人wxl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受害人gxw的死因不明,本案证据中无受害人gxw的尸检报告,辩护人对受害人gxw的死亡原因持有合理的怀疑,同时,受害人gxw的死亡证明上写明死亡原因是“猝死”,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因此不排除受害人gxw具有因非与被告人wxl驾驶的gc车发生接触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的结果。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可知:(1)对被告人wxl驾驶gc车与受害人gxw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案卷中各证人的推测,而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gxw的死亡结果是被告人wxl驾驶gc车的行为造成的,(2)受害人gxw身上无伤痕,未经尸检就已火化,导致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本案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gxw死亡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而无法确定是与被告人wxl的任何行为有关联的,故此,受害人gxw的生命权利在本案中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即不是刑法中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依据事实并结合本案卷宗中的调查结果,受害人gxw是zc市lxc镇wdzxk石料厂,即zc市hr石材厂分管生产的厂长,作为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也必须知道在大型gc车生产、工作过程中不得靠近gc车辆、不得进入工作的危险区域,而必须与gc车辆保持绝对安全的距离,受害人gxw却没有足够注意,这是受害人gxw的重大过失,当然也不能排除受害人gxw有自伤或自杀的故意的可能,将受害人gxw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转嫁为被告人wxl的过失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3、就被告人wxl的供述,受害人gxw在事后其尸体上仍然散发着浓重的酒味,即受害人gxw在事发前不久已饮酒甚至是大量饮酒,这也可能是造成受害人gxw死亡结果的原因,因为在正常状态下,在正在生产、工作的大型gc车旁的正常成年人会主动躲避gc车,而饮酒后则会影响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若大量饮酒也可能造成受害人gxw意外死亡。

对于被告人wxl而言,其在事发时是在进行正常的工作,依据事实,被告人wxl在正常驾驶、操作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受害人wxl,事发时,应当是受害人gxw躲避gc车,因gc车实际速度不会很快,故其完全可以避开而其却没有,这就不能排除是因为受害人gxw饮酒造成其判断失误、反应迟钝或者其在与gc车接触前实际已意外死亡的可能。

4、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成立犯罪除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外,还应具备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本案犯罪客体已在前文中叙述,此处不再赘述。对于犯罪主观要件,被告人wxl并无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公诉机关提起的疏忽大意,实际不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本案中,被告人wxl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正常的工作是不会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5、本案中被告人wxl只有驾驶gc车进行正常工作的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受害人gxw的死因不明,其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wxl的行为无法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不足以认定被告人wxl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wxl无罪。

                 

                                201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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