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自2018年起从某公司分批进货在市场上销售。B是该公司法人代表,C是B的亲兄弟,日常进货事宜都是C出面与A联络沟通。2020年因疫情影响,A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A多方筹措资金并经与B协商,支付给B人民币9.5万元,B放弃其余未付货款17余万元并签订协议双方帐目结清互不亏欠。货款9.5万元,A已经按双方交易习惯汇至B的帐户。
之后,B与C感觉A支付的金额太少,便以C的名义起诉A要求支付剩余货款17余万元,理由为与A实际交易人是C。诉状中,C提交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货运单、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交易事实及C指定用B的帐户收款。
案件结果
A在收到起诉状后咨询多位律师,因为对方证据准备的十分充分,所以A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应诉方案。
接受咨询当中,胡律师审核原告证据后发现其中存在重大纰漏。进而接受委托后提出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交易对象是公司,理由如下:1)被告通过QQ邮箱向公司提交订购信息;2)被告支付货款的对象都是B,公司属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B;3)原告提供的第九份货运单发货单位填的是公司。
二、被告与B已经结清货款,由B收取9.5万元后互不亏欠。原告与B是亲兄弟,其隐瞒了已经与被告结清货款的事实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应予驳回。
开庭十余分钟后原告撤诉。
办案心得
本案原告方在证据准备上不可谓不充分,甚至在设计起诉方案时采用了高明的手段规避不利证据(为避免被人非法利用隐去具体情况)。能够反败为胜,关键在于抓住货运单上的漏洞。
重大疑难看方案,简单明了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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