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据广州省天河公安官方微博消息,5月25日13 时许,广州市天河区某早教机构负责人王某(女,48岁)在管教一名男童黄某(7岁)时,涉嫌用脚踢黄某腿部致其摔倒受伤,后该男童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颅脑受伤。
5月26日,男童母亲向天河警方报警。警方即派员到场处置,并将嫌疑人王某控制。6月20日凌晨,受伤男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河警方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看到这则新闻,心情无比沉重。愿逝者安息,愿宝宝在天堂再无伤害。
作为法律从业者,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分析本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1.王某将会收到何种程度下刑事处罚?
根据新闻报道,王某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且结合小孩已死亡的事实。王某的法定刑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院最终的量刑结果,还要综合考量王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以取得家属的谅解。
2.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会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此来争取刑法上的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条文来看,过世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7年,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比,刑期相差巨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该会考量从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进行辩解、辩护。至于最终是否会被法院采纳,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不能作为准确预测。
(二)民事赔偿责任
1.家属可以直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予支持的。最终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往往不能弥补被害人家属所遭受的创伤。
2.被害人家属可以起诉该早教机构,要求该早教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死者为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是在早教机构受到早教机构负责人的殴打而死亡。故该早教机构应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费、家属的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抚慰家属创伤的心。愿逝者安息,愿家属节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