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某动迁案件胜诉办案心得
胡某发、胡某纳诉胡某根、杨某、胡某青共有纠纷案
本案中,我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原告方主张的是分割系争动迁房屋的利益(要求对安置房屋享有五分之二的份额,并要求分割剩余的现金补偿)。当事人不同意给原告方动迁利益。胡某根他们找到我时,心里非常忐忑,担心自己的动迁利益被分走。我在接待他们时,向他们了解了如下问题:
(1)你们在此之前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等?杨某和胡某青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2)户口迁移到被征收房屋后是否一直居住?
(3)原告方之前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具体是哪个房屋是否清楚?
(4)原告方是否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
通过上述四个问题,我大致判断出来,被告方三人应该都属于“同住人”,可以获得本次征收补偿利益。
至于原告二人,据当事人陈述,1.胡某发之前可能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但具体地址不清楚。2.胡某娜户口迁入进来后没有居住,胡某发也没有居住。胡某发之前在国外工作,最近两年回到国内,且回国期间也是居住在前妻那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二人就不属于同住人,不能分割系争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但,必须由我方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
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我们能否提供上述证据。而证据的收集才是本案中的难点。当事人仅隐约知道胡某发可能获得过福利分房,这就要求我们律师来判断、甄别、收集。
经过本律师多次去派出所摘抄户籍、到现场走访,去物业公司走访等前期外围调查,初步确定原告胡某发享受福利分房的信息。
通过前期的外围调查工作,我跟当事人确定了如下代理思路:1.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物业公司调取该房屋的住房调配等福利分房材料,以此证据胡某发曾享受过福利分房;2,向法院申请调查胡某发的出入境记录,以此证据胡某发未实际居住被征收房屋;3.找周围邻居来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二人未实际居住。
拿到法院调查令后,顺利的调取到了胡某发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证明材料。庭审中原告方承认自己未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过。原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曾享受过福利分房。
最终的案件结果是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本案以结果为导向来分析,无疑是很简单的。本案的难点就在于如何收集证明原告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明材料。幸好,我做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