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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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周俊桃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青浦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7)XX0118民初14260号原告:A,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一被告):A,女,土家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第二被告):A,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因无法直接向被告A、B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A、B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年息36%计算,第二被告为担保人,第一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A、B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一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因生意周转向A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第二被告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帐户汇付第一被告10万元,第一被告当日又出具收条一份,因两被告迟迟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经向第一被告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证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中,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第二被告以担保XX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对第一被告的该笔债务进行担保,足以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由第二被告对该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现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均已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及要求第二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对原告XX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请,因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依法调整为以本金10万元,按年息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B借款10万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B利息(以本金10万元,按年息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被告A对被告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A、B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XX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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