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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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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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发布者:周俊桃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乙

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乙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乙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区为他人看病并收取费用。2015年4月9日9时30分许,被害人高X至李乙位于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弄XXX号的暂住处看病,李乙为高X进行静脉滴注,期间,高X出现过敏反应,李乙遂对高瑞进行抢救,但高X情况并无好转。随即,李乙丈夫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对高X进行急救并送往本区九亭医院抢救。当日12时33分,高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X系静脉滴注药物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李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X的家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以被告人李乙的家属已经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某某、刘甲、李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乙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看病,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乙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乙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高X家属人民币42万元,并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李乙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高瑞家属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乙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家属的委托并经李洁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行医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前已多次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本案所有的卷宗材料,对被告涉嫌非法行医的罪名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李的行为虽然已经触犯刑法。但其主观目的是治病救人,希望以自己所学的医疗知识为被害人减轻病痛。本次事故发生前二天,被害人也曾找被告人进行为治疗,且用的药物、用药剂量及用药顺序与本次治疗完全一致,被害人并未出现不良反映,被害人也未向被告人告知之前有过过敏史。因此,被告人完全无法预测被告人会在此次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当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出现过敏症状时,在第一时间即为被害人注射抗过敏药物进行抢救并在丈夫的协助下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直到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虽然最终被害人未能被抢救回来,但这个结果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希望发生的结果。对被告人来说,被害人的死亡是个意外,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所追求的结果也不是其所放任的结果,完全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从被告人行医的过程来看,被告人曾在卫校就读,且有在医疗部门工作的经验,在行医过程中,仅仅是收取了少量的医药费,赚取的也仅是必要的生活开支,并非为牟取暴利。与不具备任何医疗知识、只为骗取钱财的非法行医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

三、通过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被告人为被害人所用的药物进行检测,药物来源正规,成分符合规定。被告人治疗过程中,也未超出药物的剂量。

四、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非常好,有法定可以减轻及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多次向辩护人明确表示,愿意在亲属的帮助下,竭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以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辩护人也在按案后的第一时间与被害人方联系,一直在商讨补偿事宜。在这里辩护人也要特别说明一下,被告人的丈夫在本案发生期间刚在医院做完手术,事情发生后,被告人丈夫去医院做完拆线手术后不顾医生要求休养的嘱托,即立刻开始工作,希望能为被害人家属筹集更多的补偿款。

六、纵观本案,虽然被告人李X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触犯了刑法,但本次事件的发生有其社会根源性。做为像被害人这样外来人员,因为没有单位为其缴纳正规的医疗保险,导致其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所以就需要像被告人这样具有一定医疗知识的人为他们提供帮助。即使本案被告人李X不开展这样的非法医疗活动,像被害人的外来人员也会去寻找其他开展非法医疗活动的人来为其治疗,去正规医疗机构治疗的可能性也不大,发生意外伤亡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在此,辩护人无意去苛责被害人的行为,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事件其实是多因一果:医疗制度的不完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害人的自身的侥幸心理都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间接因素。

综上,肯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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