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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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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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害公务罪——缓刑

发布者:周俊桃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7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某乙

辩护人俞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舸禛、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俞X、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张某在本区洞泾镇洞薛路XXX弄XXX号楼108室点心店门口占道跨门经营早点生意时,遇城管、公安等单位联合执法整治。期间因对执法不满,被告人杨某乙持保温桶、汤勺等物对杨甲等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张某则将桌子掀翻。后被告人张某将柜台上的刀拿出,被告人杨某乙遂持刀威胁执法民警曹某等人以阻碍执法。嗣后,被告人杨某乙、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杨甲、谭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证,人民警察证,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乙、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张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被告人杨某乙、张某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市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家属的委托,并经张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对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仅就本案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恰当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最后一款中对向被告人这样有正规经营场所而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当事人出售的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的处罚仅限于占及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商贩。其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也未向被告人出示告知书及暂扣物品清单。导致被告人等即使对执法行为有异议也无法采取救济措施,所以才引发了被告人的恐慌,导致了后面的冲突。

二、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程度不深。

被告人本身是在正常做早点生意,靠自己的辛勤劳动维持生计。当天在突遇城管等部门整治市容要将其做生意用的工具等暂扣时,因所做的早点生意本就是小本生意,本就赚不了多少钱,眼看又要失去生活工具,一时间心理上无法接受,才有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追究违法犯罪结果的恶意。本次犯罪很大程度是因其自身的法制观念淡泊,不懂法,才造成了今天的后果。

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事情发生后,被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且认罪态度也很好,到案后主动坦白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便利,有法定可以从轻的行为。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张X在此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经营小本生意,是奉公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并且是偶然性犯罪,本次犯罪所影响的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五、被告人张X本次犯罪因夫妻二人同时被羁押,尚有未成年的孩子及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之前家庭的全部重任都是靠夫妻二人所经营的早点生意维持。在被告人夫妻二人同时被羁押期间,被告人的家庭濒临崩溃。被告已深知自己的家庭责任重大,不会有再次违法的可能性。早日让其回归社会有利于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基于本案发生的前因、被告的自愿认罪行为及其一贯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意见,辩护人希望法庭在考虑上述事实及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体现法制精神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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