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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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8吴XX与徐XX、黄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徐XX、黄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吴XX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后为155元,由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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