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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8江阴XX公司与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张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阴XX公司诉被告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XX、人民陪审员任XX、王XX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阴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阴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25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500元;3、要求被告返还更换电机费用5000元;4、要求被告按清单返还电气元器件;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中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和第4项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生产打孔机。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22500元。但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合格产品,双方多次协商整改,后原告又支付给被告5000元的电器更换费用,被告仍无法交付产品,原告发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被告未理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常州XX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为原告生产型号为SC-DKJX-800直线导轨打孔机一套,总价为75000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合同第10.2条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以及技术协议进行交货,并保证合格率达到100%。如经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生产达不到合同效果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更换、重做,或退货。经更换、重做后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或退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合同总价的30%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30%的预付款计22500元。但一个月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合格产品。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整改,后原告又支付给被告5000元的电器更换费用并提供部分电气元器件,但被告仍无法交付产品。2018年8月25日,原告发函告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被告未理涉,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设备买卖合同、预付款转账凭证、整改会议纪要、联络函、购买元器件的票据和清单及5000元电器更换费用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被告未能及时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被告经协商后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仍无法提供合格产品,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22500元和电器更换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2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阴XX公司预付款22500元和电器更换费用5000元,合计27500元。
二、被告常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XX公司经济损失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常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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