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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02民终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X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提交其与王XX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记录中王XX分别于2016年7月18日、8月13日、9月18日转给其1000元、3100元、3300元。这几笔是王XX带其投资统资联做传销后,王XX转给其投资统资联的返点,这些能证明如果其还欠王XX钱,王XX一定会让其还钱,而不是让其投资统资联,更不会不在返点中扣除欠款。另一笔是2018年2月15日其转王XX1000元过年费,被退回,这也证明如果还欠钱的话王XX应该不会退回。2、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周XX因经营需要,于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XX借款26200元及6万元,但周XX借得款后,一直未能归还。王XX于2018年8月30日向周XX催要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引起纠纷”,均缺乏证据证明。(1)对方确实在2018年8月30日报过警,但报警是因为其与王XX母亲发生纠纷,而不是因为本案而发生纠纷。在二审庭审中,王XX也认可母亲与再审申请人有过纠纷,双方还动过手。(2)“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XX借款26200元及6万元”,这一认定仅有借条,没有出借的事实及证据证明。3、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二审上诉期间,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采用测谎仪对对方进行测谎。但未被法院采纳。4、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二审提交了用银行卡归还28500元的证据,另60000元借款早在2010年初用现金全部归还,因此借款已全部还清,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应当再审本案。
王XX提交意见称,对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三笔是因统资联的返点汇给周XX的钱,但与本案借款无关。2018年2月15日转其的1000元,是周XX给其母亲做寿的礼金,因其母亲不要,故其未收这个1000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证据,统资联返点不扣除借款、过年费或是祝寿礼金王XX不收,不能得出再审申请人周XX当时一定已还清王XX全部借款的结论。而王XX称未归还借款,有其持有的借条为凭。故上述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2、二审未认定“王XX于2018年8月30日向周XX催要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引起纠纷”,而周XX现在是针对二审判决而不是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一、二审认定“周XX于2006年3月27日、5月6日分别向原告王XX借款26200元及6万元,但周XX借得款后,一直未能归还”,有王XX提供的借条及周XX自认收到过上述出借款项的陈述为凭。一、二审认定借款全部未归还,有借条仍在王XX处这一证据为凭。而周XX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还款,而且对如何还款的陈述前后矛盾,与其提供的证据也相矛盾。一审中周XX称还款系分笔转账汇给王XX母亲账户共计50980元,另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归还了王XX全部借款。而在二审听证中,周XX改口称借款是在2010年2月用现金方式在王XX家中一次性归还的,但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却又显示其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王XX银行卡转款28500元。3、采用测谎仪对当事人陈述进行鉴定的方式,并非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收集、采用证据的合法方式,故二审驳回周XX的该项申请,并无错误。4、原审依据证据规则,根据借条仍在王XX处,周XX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还款,因此支持了王XX的主张,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周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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