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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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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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辩护之“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者:汪世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68次举报

  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的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外,不作为违法犯罪处理。那么,民营企业为生存发展而开展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

  一方面,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罪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对于民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一方面,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排除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如何界定集资款系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论证要点之一。

  按照常规文义,生产经营是指将资金投入企业对产品(劳务)按照供销生产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与此相对应地,资本经营则是通过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等手段,对资本实行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资本盈利最大化的活动。二者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理解为实体经济相关。金融活动是资本的运作,其存在的目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只有实体经济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才是金融活动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有实体产品或劳务为对象,而非以资本为对象进行的资本流转。


  第二,全部或合理规模的资金应当被用于生产经营的核心环节。生产经营全过程既包括原料采购、实体生产、产品销售等核心环节,也包括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员工工资发放等准备环节或闭口环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指的是全部或合理比例的集资资金被用于核心环节,而非房租、水电、物业、工资等其他支出。


  第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具有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风险。尽管任何经营活动都会存在经营风险,无法准确预估收益与成本的对价关系,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承受的经营风险,是生产经营变动或市场环境改变导致企业未来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其程度取决于销售量、价格、成本的变动量,这就排除了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对于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支付利息、费用等集资成本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且不超过正常经营的利润或与之相当的,主要考虑到维持企业的生存发展而短期利用集资款度过难关,事后及时清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予刑事立案,或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因此,需注重集资款用途辩点的挖掘与论证。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所是南京唯一一家全所律师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从业11年,只办刑事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