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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改变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01

作者:汪世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2月至7月间,利用某集团旗下直播平台某游戏币充值业务中支付渠道和APP的系统漏洞,以虚假充值方式,使用同一充值订单,多次获取某游戏币,并将非法获取的某游戏币在某宝网卖给他人获利。经查,李某非法获取的某游戏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获利17万元。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起诉,并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

经依法辩护,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错误,某游戏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李某至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经开庭审理,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后本案经二审改判,李某被判处缓刑。

辩护人总体认为:

第一,关于定性,本案的行为系利用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已有的漏洞截取后台数据的行为,而非转移占有的秘密窃取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关于犯罪数额,李某获取某游戏币的售价不应作为本案的损失,并且李某的获利也远远小于起诉人认定的数额;

第三,关于其他量刑情节,李某具有自首,退赔、初犯、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均应予以考量,建议对李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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