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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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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分

作者:汪世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0次举报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

二者的主要客体是一致的,行为方式上也有重合之处,具体而言,催收非法债务罪也可以表现为暴力殴打他人或者恐吓、辱骂等寻衅滋事方式。但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也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系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或者逞凶斗狠,而催收非法债务罪行为人是为了索要非法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强行在他人住宅滞留、滋扰、拒不退出是催收非法债务的常见手段之一,既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也妨害了社会秩序。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区别,主要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能出于滋扰生事或者因琐事吵闹纠缠等,也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为了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如果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同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另外,《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据此,以“软暴力”手段侵入住宅,只有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才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

催收非法债务与非法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也包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存在相似之处。但是,非法拘禁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方式除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外,还包括“暴力”“胁迫”“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

2)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的是索取非法债务中的非法行为,而非法拘禁罪并无类似的限制,只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就可以成立;

3)两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也存在区别。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成立非法拘禁罪,需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需要达到一定程度,而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没有类似的要求。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标准,《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汪世龙,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玄武区政府法律顾问,只办刑事案件。汪世龙执业10年,曾服务于江苏省某市中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