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制作具有批量抢红包、领取电商平台优惠券等功能的工具,公司成立并运营了七年,且一直靠此类软件传播牟利。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致使整个公司数十名员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蒋某是刚入职三个月的程序员,因此事也被刑事拘留并逮捕。J接下来看看本人南京汪世龙律师如何帮蒋某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公诉机关 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蒋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世龙,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本案涉嫌的罪名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汪世龙律师代理的是第七被告蒋某。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辜某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先后招聘了被告人资某、李某、曾某、杨某、邹某、张某、蒋某、李某甲、徐某、林某、景某、谢某、邓某、肖某及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开发具有在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网站中可批量注册账户,并对不同账户在短时问内实现批量下单、批量抢领电商给予常规客户的优惠券和红包等、批量付款等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简称金江软件),通过淘宝网、金江软件网站等网络进行出售牟利。上述针对于苏宁易购网站的研发、使用,未获得苏宁易购的许可。
在研发、售卖金江软件的过程中,辜某对全部参与人员、财务、运营实施了组织、领导、决策、管理的行为,资某自某公司筹建开始即参与相关技术活动并担任技术总监,负责管理下设的两个技术组工作,对某公司内部网站及对外开设的金江软件网站的管理、计算机设备的购买、费用支付等;李某、曾某分别任两个技术组的组长,具体负责并参与金江软件的研发、优化等工作,并对组内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杨某、邹某、张某、蒋某、李某甲为金江软件研发的技术人员,分别参与对金江软件的研发、优化等技术工作;徐某担任销售客服负责人,参与金江软件的销售,并对销售客服人员林某、景某、谢某、李某乙等进行管理,邓某、肖某系负责内部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员,并对金江软件网站等对外网站、反馈系统、数据搜集等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优化。
经鉴定,被送鉴定的十款针对苏宁易购电商平台所开发的金江软件,均具有自动识别苏宁易购网站登录的验证码,将原网站设定的以人工方式识别、输入验证码的程序,改由机器自动代替人工识别并输入验证码的功能;更换IP登录的功能;能够批量导入账户,对该批量账户批量进行登录,在登录过程中能够识别和筛选账户、密码正确对应的账户,并进入该账户中领取让利的优惠券等。经统计,十款金江软件至案发时止已被销售共计1069人次,销售金额人民币249607元;其中网络直接销售数量为860人次,销售客服销售数量共计209人次。另外,2017年2月至案发时止销售数量为454人次。
2017年7月13日,公安人员在某公司将被告人辜某、资某、徐某、李某、曾某、张某、杨某、蒋某、李某甲、邹某、林某乙、景某、谢某、邓某、肖某抓获归案,并查获笔记本电脑、固态硬盘等作案工具若干。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组织、领导或参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事实;审理中,辜某的亲属以全部被告人的名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9607万元,林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25.4607万元。
蒋某刚入职三个月,固定薪资,且薪资为当地程序员普遍工资标准。蒋某和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争议不大。但是蒋某到底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该如何界定?同时,在会见蒋某过程中,蒋某一直强调自己被定为第七被告人很冤,第八和第九被告人做的时间比他长,做的事情比他多,不应当排在他们俩之前。因为法院一般情况下,在量刑时,会按照起诉书的被告人名次进行由重及轻的量刑,所以蒋某的量刑即使不比后两个被告人重,至少不会比后两个被告人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第七被告)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第八被告)李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第九被告)邹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析】
汪世龙律师认为:
1、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涉案金额较大,量刑三年至七年,应当如何尽可能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有两个量刑梯度,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两万五千元即应在三到七年之间量刑。本案总的违法所得共24万之多,量刑在三到七年之间。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我在庭前就向法院和检察院分别提交了案涉公司内部人员结构图,蒋某涉及的工作记录和销售记录,案涉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以及卷宗里所有对蒋某有利的口供,提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了良性的沟通。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3、本案给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是:
在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的情况下,经过本律师的庭前准备、当庭辩护及和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使得蒋某获得在三年以下量刑,并使其量刑低于第八和第九被告。
【本案结语】
很多人认为律师在庭审时的表现是关键,其实未必。工作做在庭前,才能让律师的辩护工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庭前和法官以及检察官提前沟通,不仅可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更有利于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使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另外,辩护工作也要细致,从茫茫案卷中筛选出蒋某的工作记录和销售记录耗费大量时间,但辩护工作最终获得了蒋某的认可,让我觉得这是值得的。如果你正因为刑事犯罪问题一筹莫展,欢迎联系本律师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