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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立案标准及处罚标准

作者:汪世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47次举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大型工程建筑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没有达到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话,就构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接下来详细讲述工程重大安全罪的构成条件,立案及处罚标准分别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的条件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1.2、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1.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2、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

2.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处罚标准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所是南京唯一一家全所律师只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汪世龙从业11年,只办刑事案件,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