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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第三辑:如何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作者:汪世龙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3次举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诈骗活动。该团伙利用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为名目进行诈骗,流程如下:1、通过中介寻找符合贷款标准没有不良征信的人(以下简称白户),以支付白户一定比例报酬为诱饵招募大量白户提供本人身份信息;2、对并无真实购车意图的白户进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身份证、工作单位、职务、财产状况),在微信群里培训白户话术,由公司工作人员冒充白户家属照相、接听电话等;3、利用大数据征信系统更新的迟滞,用同一位白户资料同时向多家金融公司或其代理公司骗取融资款(贷款);4、被害人放款前后该团伙会当即安排人员提车、上牌、上户,将所购车辆办理抵押;5、最后以通过白户的账户暂且偿付月租(按揭款)的手法赢得时机,该团伙将被害人的抵押物即车辆拆除GPS后贱卖变现,同时停止归还贷款。

经统计,被告人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骗得车辆91台价值合计10532704元。

法院判决:

陈某等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 暴某某、韩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案 

20177月份左右,在白城市洮北区富都加油站附近4S店内,被告人暴某某、韩某某以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马某(已判刑)贷款购车,二人分别在贷款协议、购车合同上签字画押,并按照马某的意思以虚假身份信息回复贷款公司的电话核实,成功帮助马某骗出二台汽车。被告人暴某某帮助马某骗出一台2017款白色长安CS75汽车;被告人韩某某帮助马某骗出一台2016款白色海马S6汽车。被告人暴某某从马某处得到5000元的好费,被告人韩某某未得到马某应允的5000元好处费,事后,马某将诈骗所生车辆低价销售至外地,二台汽车贷款到期后无人偿还。暴某某89,847.18元;韩某某74,165.1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3. 柳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案

被告人均无资质而办理银行贷款中介业务,为谋取高额利益,二被告人经预谋后分工合作,通过伪造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将不具备个人信用贷款资质的贷款人包装成具备个人信用贷款的铁路系统职工,由被告人一联系贷款人员,被告人二联系银行,于20172月至20181月间先后在某支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6118万元,在某分行戏马台支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587.7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一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二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 付某等贷款诈骗一审刑事案

被告人肖某伙同被告人付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对外宣称能够帮助他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中介人员魏某2、陈某2、被告人邹军等人介绍一些有意办理贷款、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社会人员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让这些社会人员居住在其承租的位于×村的院子里,被告人肖某和中介人员以贷款成功后只需偿还分期付款中的前六期,之后有钱就还,没钱就不还等话术诱惑这些有意办理贷款的社会人员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肖某对这些社会人员如何回答银行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培训。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肖某、付某等人采用伪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方式,对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的前述社会人员进行包装,以前述社会人员在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汽车的名义向兴业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最终,兴业银行因此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88.8万元(银行将贷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肖某等人与贷款人将汽车从汽车销售公司领走)。被告人肖某等人领走汽车后,通过低价对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垫付首付款及办理其他事项的手续费、15%-40%左右的服务费、银行贷款的前六期还款金额和给介绍人的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申请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付江涛帮助被告人肖某接送贷款申请人、制作虚假证明文件、接听兴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回访电话等。被告人邹某为被告人肖某介绍2名社会人员骗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28.8万元,从被告人肖某处获取好处费3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肖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

被告人邹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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