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红律师 08:00-21:59
韩玉红律师
勇作无罪辩护之先锋,敢于为广大民众发声
18719491357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法院认定行为无效判令返还

发布者:韩玉红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第三人丙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丙因消费与被告乙相识,后二人发展为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 年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丙在乙的要求及威胁下,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红包,以及信用卡刷卡等方式,多次向乙给付财物,甲直至 2022 年 11 月才发现该行为。

甲认为,丙擅自处分的财产为其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丙对乙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乙返还赠与款项(庭审中原告将主张金额从 187082.75 元变更为 193118.63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乙辩称,丙的转账款项均为其在乙处的消费及相关赔款,并非赠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丙书面述称,其与乙的不正当关系及赠与财物的事实均属实,案涉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系背着甲给付,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 年 9 月至 2022 年期间,丙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乙转账共计 213525.63 元,为乙购买首饰花费 12556 元,乙向丙退回及转账共计 32963 元。同时,丙向乙的转账中包含多笔 200 元以下整数款项,结合双方相处及乙的工作情况,法院酌定该部分为消费及共同开支,合计 20247 元。

判决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 确认第三人丙赠与被告乙财产的行为无效;

  2. 被告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款项 172871.63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2871.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3.65%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 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61 元、保全费 1540 元,合计 6001 元,由原告甲负担 629 元,被告乙负担 5372 元。

案件难点

  1. 赠与金额的精准核算:案涉转账跨度达 5 年,涉及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多种支付方式,存在多笔转账被退回、被告反向转账给第三人的情形,同时夹杂日常消费与赠与款项,需逐一梳理流水、区分款项性质,精准计算实际赠与金额,核算难度较大。

  2. 款项性质的举证与认定: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消费及赔款,否认赠与性质,如何举证证明转账行为并非正常消费、而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同时需结合交易习惯、双方陈述及证据,合理划分消费开支与赠与财产的界限。

  3. 公序良俗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结合适用:本案需同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如何论证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进而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难点。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中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核心诉讼请求,制定了清晰的办案思路,具体如下:

  1. 固定基础事实证据:首先收集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确认案涉款项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同时全面梳理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转账电子回单等,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初步核算赠与款项金额。

  2. 强化赠与行为的违法性举证:结合第三人的书面陈述,举证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第三人的赠与行为系在被告的要求、威胁下作出,并非真实自愿的正常经济往来;同时针对被告的 “消费” 抗辩,从交易习惯入手,指出正常足浴消费应支付至店铺账户,而非员工个人账户,且转账存在多日连续、单日多次的特征,与消费行为明显不符,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

  3. 精准主张诉讼请求并灵活调整:初始根据初步核算金额提出返还请求,庭审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及时变更并提高主张的赠与金额,同时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此外,主张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4. 紧扣法律规定论证核心观点:庭审中紧扣《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论证第三人擅自处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且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

韩玉红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典型性,结合本案审理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要点与实务启示:

  1. 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具有双重违法性:一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处分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是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双重核心依据。

  2. 款项性质的区分需结合证据与日常交易习惯:本案中法院并未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金额主张,而是酌定 200 元以下整数款项为消费及共同开支,该认定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在实务中,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区分赠与款项与正常消费开支,对于有证据证明系正常消费、共同开支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因此梳理证据时需注重对款项性质的细化区分。

  3. 诉讼中需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针对性:被告抗辩的核心往往是否认赠与性质,本案中被告以 “消费、赔款” 抗辩,而原告方通过完整的资金流水、第三人的书面陈述,结合交易习惯反驳抗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示在同类案件中,需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要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更要证明交付的原因系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而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4. 利息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案中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65% 计算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该裁判结果明确了因无效赠与行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受赠方应予赔偿,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算时间可从配偶发现赠与行为、赠与停止之日起算,为同类案件的利息主张提供了实务参考。

  5. 诉讼相关费用的承担需区分必要与非必要: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请求,理由为该费用并非诉讼必要费用,这提示在诉讼中主张费用承担时,需区分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与非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法院一般根据公平原则或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并非一概由败诉方承担。

综上,婚内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方有权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诉求的支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裁判导向。但在维权过程中,需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梳理,精准区分款项性质,合理主张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本案也从司法层面强调了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对引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韩玉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广东穗江(惠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8719491357
    • 广东穗江(惠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8.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82次 (优于99.1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836次 (优于99.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4360分 (优于99.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6篇 (优于95.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韩玉红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59092 昨日访问量:1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