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06刑初75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地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廷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所使用的车牌号为渝B80***奥迪Q5轿车,是其岳父郭某某在某工行采取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透支17.8万元所购买。因郭某某出现多次逾期及未还款情况,某工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郭某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并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郭某某等二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2月23日上午,本院依法在被告人王X处扣押了渝B80***奥迪Q5轿车,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清单,王某交付了车辆钥匙但拒绝签收法律文书。2015年12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X擅自进入本院地下停车库,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的渝B80***奥迪Q5轿车启动,尾随其他车辆,趁前车驶出车库放行杆尚未回落时将车开走,在某维修部将车上的GPS拆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6年1月20日16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将被告人王X抓获归案,追回了被转移的渝B80***奥迪Q5轿车。经鉴定,渝B80***奥迪Q5轿车价值19万元。 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本院判决郭某某偿还某工行借款本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在本案审理中,郭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解除了渝B80***奥迪Q5轿车的扣押。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X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证人唐某某、周某证言,辨认笔录,查封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本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3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扣押车辆停放车库登记表,指认被现场、被扣押车辆、钥匙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价格鉴证意见,还款证明,情况说明,解除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表,(车辆)收条,社会调查工作函,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在羁押期间敦促家属积极筹款,代郭某某按法院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系初犯,家有8岁和不满1岁的两个孩子,父亲有精神病,岳父患癌症,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对其从处轻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非法转移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传江 人民陪审员段娟 人民陪审员单永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