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宋喜坪与杨贵强、范正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13102号 原告宋喜坪,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范正钦,重庆市金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杨贵强,男,193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何廷华,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喜坪与被告杨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喜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喜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喜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喜坪负担。 代理审判员彭素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