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艳在房特好开发商那儿花了120万购买了90平的商品房,预计在2020年2月交房,但是由于今年疫情特殊,该市禁止聚众施工,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王艳女士因为不能按时收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放商则认为自己是因为政府管控措施而导致的违约,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王艳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主张违约责任。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房特好开发商是因为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而不能按时交房,所以判决驳回王艳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的指导意见(二)》第四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典型意义:
有关经济纠纷,是要基于公平原则的,民法是填平的法律。开发商因为政府疫情防控政策的原因而导致的违约不是民法所要惩罚的行为,所以要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的指导意见(二)》第四条: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