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小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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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预定用于展览、会议等的临时场地因疫情活动取消,可以要回预定金吗?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6人看过


案情简介:

车特好4S店在会展中心订了场地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准备在2.14-2.16这三天准备开一个小型的车辆展览,但是由于疫情的防控等级不断地提高,该店取消了这个车展。该店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定金,但是会展中心拒绝,该店将会展中心告上了法庭。

调查与处理:

判决会展中心将该场地的定金退还给房特好4S店。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4S店作为市场主体,不应该被加重经营负担,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

典型意义:

4S店租了场地因为疫情的原因取消了活动,绝不是冰山一角。因为疫情的原因,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的冲击。疫情的原因也将导致会展中心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法进行场地的租赁,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并不能认为4S店的取消活动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二款: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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