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派遣协议由乙公司派遣搬运工王小强。王小强平时就不大容易控制情绪,容易暴躁,经常与客人发生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对其进行教育,但是甲公司一直未处理该事。某天,乙公司安排王小强为顾客王艳搬运家具,却在搬运途中王小强与王艳发生争吵,并且故意摔坏王艳的家具。王艳气不过要求王小强赔偿,王小强置之不理。于是王艳将用人单位甲公司和用工单位乙公司都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王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王小强的行为是工作行为引发的侵权,所以乙公司要负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是一直对王小强放任,不进行教育和管理,是具有过错的,所以也要承担相关的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因为工作的原因侵害到第三人的权益的时候,主要是用工单位负责,但是用人单位元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所以每一个公司都应该管理并教育好公司员工,而每一个被实施工作行为的劳动者侵权时,都应该向用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这样被侵权人才能获得权利的最大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