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地的徐某夫妻来到王艳所在的村子开了个早餐店。租赁了王艳家的房屋,租期为五年。在租赁房屋时徐某表示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好符合早餐店运营。王艳表示同意让徐某夫妻装修。徐某夫妻在租赁期满的时候表示因为老家父母身体不好不再继续做生意了,不再续租。并且要求王艳补偿装修的费用,王艳拒绝。于是徐某夫妻将王艳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徐某夫妻的诉请。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徐某夫妻是经过房东王艳的同意才进行装修的,装修的目的也是用于早餐店的经营而非王艳家庭使用。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徐某夫妻要求王艳补偿装修费用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意义:
出租屋的装修是一个很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为房客也就是承租人在租房的时候如果想要装修房屋就应当与房东协商,不能擅自做决定。未经过房东的同意而装修如果造成损失时要赔偿房东的损失或者要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而对装修费用也要提前约定,如果不进行约定就算是房东同意装修,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房东也不用补偿任何装修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