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艳的孩子王晓泽9岁在小学里与李小强打架,当时有张老师在场,但是并未阻止。而最终王晓泽将李小强的一只眼睛打伤。李小的强的父亲李刚知悉后,将王艳以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学校辩称,两个小学生打架,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并不是学校教唆的。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家长和学校都需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王晓泽是小学生,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晓泽的法定监护人就是王艳。根据法律规定,王晓泽造成李小强损害的,由监护人王艳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管理和看护的责任,但是该学校老师看到学生打架并未出面制止,没有尽到责任,所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小孩的自控力和情绪控制都是相对比较差的,所以作为父母也好,学校也好,都有着引导小孩子的责任。但是因为小孩子的心智不成熟,也不能直接说明小孩子作出一些侵权举动是出于故意的,因为他们往往不像成年人一样了解后果,但是监护人都是成年人,并且为人父母就应该懂得教育自己的孩子,所以有监管的责任,那么当小孩子作出侵权行为时,说明父母的监管不力,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孩子是中国的未来,所以每一对父母都应该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同时,学校作为监管学生的结构也应该尽好管理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