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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致人损害,被挂靠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1508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从事货物运输,将车辆挂靠在A运输公司名下。某天,王某在运输的过程中与一辆小汽车相撞,致使小汽车张某车主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全责。张某被王某送至医院后就不见踪影也找不到人,无法协商赔偿事宜,与A运输公司协商,A运输公司认为和公司无关,也协商未果。于是,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王某是挂靠人,A公司是被挂靠人,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王某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被侵害人找不到挂靠人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被挂靠人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运输行业是蓬勃发展的行业,但是也因为其经营方式所以更需要多加约束。运输因为多劳多得很多车主枉顾交通规则,偷偷的超载以好降低成本赚取利润,大大的提高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运输如果是独立个体的话,很难追责也很难落实赔偿,如果有了运输公司,那么被侵权人的利益就能得到保障。而作为被挂靠人,也有管理挂靠人,普及安全驾驶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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