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薛某(男)与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后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薛某患有性病,导致二人婚后从未有过夫妻性生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观念不合,冲突不断。不久后,高某从家里搬出去在外租住,至今已经分居已经两年之久。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产生夫妻共同财产,也未生育子女。2018年,高某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高某撤诉。此后二人夫妻关系并无任何改观,仍保持分居状态。现薛某起诉高某请求解除二人间夫妻关系,并以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以及给付彩礼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高某返还结婚时给付女方的彩礼及三金共计5万余元。女方称可以离婚但必须让男方在拆迁的利益上分配其一半的拆迁利益,且不予退还彩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虽然原告所在村组拆迁属实,但至今尚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其对政府如何安置并不知情。且被告自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入本村,且原告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拆迁,且仍在拆迁政策落实中,并没签订拆迁协议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女方)在本次诉讼中是无法主张原告(男方)的拆迁利益的。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但就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男方)拆迁利益的主张不予处理。
律师点评: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其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就财产或者相关的拆迁利益达不成离婚的合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离婚时面临拆迁利益的分割,但是分割拆迁利益是要看拆迁利益的性质的,若拆迁利益是家庭财产,则要在双方解除完婚姻关系这种身份关系后进行分家析产的纠纷或者协商,若拆迁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同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迁利益,以上关于拆迁利益的定性是要看在拆迁协议中是以家庭成员的名义签订,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而且在分割拆迁利益,一般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成员人数按照面积分,也就是常说的按照人头分;另一种是按照拆迁户原始房屋的面积进行相应的拆迁,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按照面积分割,这个拆迁利益的争取要看是否对该原有房屋有贡献,按照贡献的参与程度进行分割,若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拆迁利益,在离婚后才取得相应的拆迁利益,不是夫妻共同拆迁是不予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