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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好意乘车却致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372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艳的借了好友张华的车准备去外地自驾游玩,王艳的同事徐明听说了其自驾游玩的计划表示一同前去,让王艳带上她。王艳于是就带上徐明出发游玩,但是在游玩的路上王艳开车为躲避行人导致了车祸,王艳和徐明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受伤。徐明认为自己会受伤都是因为王艳开车不当,应当负担自己的全部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王艳认为自己是好心让徐明搭乘,虽然自己有过错,但是也不应当承担所有的赔偿,因此两人协商未果。于是徐明将王艳诉至法院要求王艳承担所有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艳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结合本案王艳驾驶的非营运车辆,也是在徐明的请求下才好意让徐明搭乘,所以应当减轻王艳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曾有人言到人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社交,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是一种优良的促使社会和谐的品质,如果法律规定的过于死板那就会伤害人民的感情。人们也不敢对于他人更多的施以援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民法典》对于搭乘的好意行为作出了新规定,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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