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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试用期内致人损害,卖方担责吗?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535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艳4S店购买了车辆,但是与4S店约定试用七天,谁知在试用的过程中王艳违法交通规则致行人徐某重伤。徐某认为该车辆并未完成登记,所以该人身损害赔偿应当由王艳和4S店共同承担。但是4S店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车辆,那么车辆的风险已然转移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榆树徐某将王艳和4S店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让4S店承担责任的请求。

法律分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4S店已经将车辆交付给王艳,那就形成了风险转移,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只能是王艳全责,与4S店无关。

典型意义:

在物权领域,动产交付即发生风险的转移,机动车属于动产里最典型的动产类型,同样具有这样的特性。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者,也不能伤害无关者的权益。如果认为4S店有过错,那么就将会没有人敢进行试用服务的营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企业以及经济的发展。所以法律规定保护卖方的利益,交付后买方开车致人损害由卖方以一己之力承担,与卖方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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