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结伙,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守朋能当庭认罪,对赵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守朋、江波、孙康、李小晶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五名被害人均陈述是由被告人面试及周旋,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够客观反映江波在诈骗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故起诉指控认定被告人江波为主犯并无不当。上述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