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伟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2467702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仅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杨成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4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杨成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2年
  • 13624677022
  • 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9年 (优于98.0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5.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63分 (优于89.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1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成伟律师IP属地:黑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070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