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如果借贷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签署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
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
同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19年 (优于98.04%的律师)
4次 (优于85.7%的律师)
3263分 (优于89.17%的律师)
一天内
21篇 (优于9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