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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发布者:蔡煜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6日|分类:期货交易 |639人看过

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
(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

(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
(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4)项目的预期盈利,是否能够或可能支付所承诺的投资回报。如果在承诺期内成本与收益差别巨大的,可以断定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通过收益和收益预期来回应集资本息,可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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