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卖淫活动也在各地出现,近期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几起较大的网络组织卖淫案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呢?这是一个重点。
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但在司法实务实践中,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很容易混淆。那么,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分关键要点:(1)事前通谋与意思联络形成的是何种(到底是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共同故意;(2)实施的行为是招募、运送等协助行为还是组织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关系的行为;(3)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分取非法利益还是仅仅领取协助服务小费或工资。
关于受雇实施协助卖淫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理,是不是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笔者根据过往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经验并研究相关司法判例,总结得出:
一、受雇在卖淫场所从事保卫、保洁、保障等服务的工作人员,每月从公司或者老板处领取固定工资,没有与雇佣者形成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并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取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受雇在KTV、娱乐场、酒店、宾馆等非专门从事卖淫活动场所工作的人,每月仅领取固定工资,即使知道该场所存在卖淫活动,司法实践一般按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为卖淫的人提供招募、运送人员等协助服务的人,提供协助服务后不关心卖淫组织者是否安排卖淫者与嫖客发生关系,仅领取协助服务小费或好处,不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取利益,司法实践一般按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四、与卖淫组织者形成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并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得利益,或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听从组织者指挥专门办理特殊事项并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司法实践会按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五、对于受雇在卖淫活动场所与非专门卖淫活动场所从事保卫、保洁、保障等服务的工作人员,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