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文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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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免于支付80万抚养费

发布者:陈思文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2015年2月1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程某之母),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曹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某某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描述:

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程某与毛某某之间为亲生父女关系;2、毛某某一次性支付程某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人民币886248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毛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某于2015年2月17日出生于香港,其香港生死登记处登记记录内一项纪录的核证副本载明,父亲姓名为徐某某,母亲姓名为程某某。程某之母程某某在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毛某某(已婚),2014年5月,程某某与毛某某最后一次见面,同年6月25日,程某生母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毛某某,后与毛某某失联。程某自述出生后在深圳生活,2016年4月至12月居住于香港,2016年12月返回深圳居住至今。程某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湖北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出具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情况下,排除毛某某(被检父)是程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情况下,排除毛某某(被检父)是程某(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程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程某、毛某某的亲子关系,据此确定程某与毛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毛某某亦对程某无抚养义务。对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程某负担。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0月24日,由毛某某委托,上海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遗传关系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毛某某是程某的生物学父亲。检测结果只对本次样本负责,不适合用于任何司法用途。

二审中,程某向本院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对程某是否为程某某和毛某某的亲生女儿进行重新鉴定。毛某某书面表示不配合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二审中,程某申请对程某是否为程某某和毛某某的亲生女儿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程某与毛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已经委托湖北省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检材分别来自程某和毛某某,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程某申请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现鉴定结论已证实程某与毛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程某要求确认其与毛某某之间为亲生父女关系,并要求毛某某负担其抚养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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