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文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难,难在房产和孩子抚养权!顺利帮女方争得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思文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3日|分类:离婚 |2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某某,男,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李某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典,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 、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典、陈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对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4、对于原告婚前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生活中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3月携婚生女离开原告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一直岁被告生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改变其目前的生活状况,故本院认为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

原告于2012年购买的房屋一套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予分割。该房屋相比购买时增值了120.58%。故婚后共同还贷增值后应是81446.05元(67545.24元×120.58%),被告应分得一半即40723.03元,由原告补偿被告40723.03元。

双方家庭财产中,考虑双方的实际适用和需要状况,豆浆机、微波炉、彩电、洗衣机、空调、压力煲均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4000元。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三、原告马某某补偿被告李某某44723.03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