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航天**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男,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航天**公司与被告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于1992年1月入职原告航天**公司,先后从事基建、销售工作,2016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先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赔偿金人民币75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航天**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汪涛补偿款人民币56000元;
二、原告航天**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双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航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