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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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肃宁县XX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文策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肃宁县XX销售中心、河北XX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肃宁县XX销售中心上诉称,请求撤销(2018)冀0984民初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所涉农机确由我公司经销,但我公司已经尽了经销商应尽的一切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正如被上诉人诉状所说,该农机有质量问题,是不合格产品,这些问题都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范畴。因此,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XX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8)冀0984民初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购买该案所涉农机是从肃宁县XX销售中心(简称肃宁富邦)购买,发票也是肃宁富邦所开,因此其应认定为销售者。而河间市XX公司(简称河间XX)没有参与销售行为,无需做被告,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是该农机的生产厂家,如果以被上诉人所说,该机存在质量问题,最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生产厂家,因此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此案应由馆陶县人民法院管辖。
李XX答辩称,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诉讼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可以选择一方管辖,本院是发生在河间市XX公司,河间市XX公司作为销售方应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本案应为产品出现瑕疵,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诉法21条,侵权行为地也有管辖权,包括产品消费者受到侵害的地点,所以应当由河间市法院管辖。河间市XX公司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认可河间市法院管辖的。所以另外两个上诉人提起管辖是没有异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XX的起诉请求为解除拖拉机买卖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被上诉人的诉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李XX与涉案农机的生产者即上诉人河北XX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其请求河北XX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故应驳回李XX对河北XX公司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XX对河间市XX公司和肃宁县XX销售中心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同一诉讼,至于买卖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内容,不影响本案管辖。原审被告之一的河间市XX公司住所地为河间市,河间市人民法院作为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4民初67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李XX对河北XX公司的起诉。
三、李XX诉河间市XX公司、肃宁县XX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文策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于2008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荣获【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称号的河北德圣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加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