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正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19**********

  • 执业机构: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复旦学生的不要判林某浩死刑的请求信有用吗?

发布者:孙正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1329人看过

对复旦投毒案,即,林某浩故意杀人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已经于2014年2月18日宣判,被告人林某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林某浩提起上诉,因此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为同学求情,望刀下留人,复旦大学的177名学生,已于日前,向作为二审法院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其联合签名的请求信。请求信写道,“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某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

学生的请求信有用吗?作为律师,我认为,请求信既有用,也没用。但是就本案而言,不管怎样,根据本案被吿人的犯罪事实,最后判处被告人林某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概率极大。其理由是:此类案件,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一直认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其他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犯罪分子的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且罪该判处死刑的,但只要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且犯罪分子罪前一贯表现较好,罪后又能真诚悔罪的,一般均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做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在这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四件案例是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该案是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最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的重审的裁判理由是: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指导性案例,顾名思义,具有指导性作用。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么一件指导性案例,那么本案最后的裁判当然可以想像。

言归正传,再谈请求信。

为什么说请求信有用呢?这是因为请求信至少起到了某种“抵销”和“对冲”的作用。

林某浩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时透露,在一审的卷宗中,有受害人黄某的同学所写的关于要求判处林某浩死刑的书面材料。斯律师说:“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

既然这种材料已经放到了卷宗里面,那么我们就不能排除法院在量刑时,是否会把这些材料也作为量刑的一种考虑因素。因此作为针锋相对的“以牙还牙”的一种策略,我认为,复旦学子的请求信至少起到了对要求判处林某浩死刑的声音的“抵销”和“对冲”的作用。很显然,请求信必将大大地有利于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斯律师相当聪明,我相信他的辩护一定会成功。

为什么说请求信没有用呢?这是因为请求信的签名人全是案外人,而从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程序来说,案外人的意见是不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的。因为人民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

值得指出的是:案外人的意见虽然不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但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则完全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

作为法院酌情量刑的一种情节,在人身损害型犯罪中,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程度,对法院的酌情减少基准刑则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本人的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凡人身损害型犯罪的,我均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地以赔礼道歉、请求原谅、增加赔偿数额等方式,与被害方协调,以争取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被害方谅解了,且能够向法院出具相关的谅解文书,那么减少基准刑则是必然的。普通的刑事犯罪案是如此,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也是如此。只要被害方谅解了,且犯罪分子又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就可以因此争取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鉴于被害方谅解的重要性,我认为,复旦学子在写请求信的同时,还应设法募捐资金,以作为林某浩的赔偿金,并推举代表把这一赔偿金交付给被害人的家属,并向被害人的家属转达你们177名同学在请求信中的表示:“我們願意代黃洋盡孝,盡一切力量幫助他的父母”。如果这件事能够处理得妥当,且能够取得被害人的家属的谅解的话,那么根据本案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能性几乎是100%的。

我从来认为,生命是可贵的,被害人的生命是可贵的,加害人的生命也是可贵的,双方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只要有可能都不应当被剥夺。我们可以理解,被害人黄某的父母失去了自己的儿子,其心中是怎样的彻骨之痛。然而,我们也应当可以想像,如果被告人林某浩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其父母也将因此而失去自己的儿子。同样是父母,同样地失去儿子,其心中的彻骨之痛也应当是同样的。

作为一个律师,我在此也真挚地向被害人黄某的父母提出这样的请求:被告人林某浩杀害了你们的孩子,论罪他应当判处死刑,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但是林某浩也是一个孩子,他也有父亲和母亲,他的父亲和母亲也像你们一样,深爱着他们的儿子。然而,因为他们儿子的犯罪行为,他们也将像你们一样,失去儿子,毁掉原本幸福的家庭,并将永远地深受痛苦的煎熬,直至死去。目前,你们两家唯一的区别是:你们的孩子事实上已经死亡了,且人已死,再也不可能复活;而他们的孩子还没有死亡,你们也许还能够挽救他。慈悲的黄某的父母,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今天,林某浩的生命也许就掌握在你们的手中,冤冤相报何时了?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父亲和母亲,你们就原谅林某浩吧,更何况,林某浩已经悔罪了。

尊敬的黄某的父母,十年前,在一个因恋爱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中,我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该案也像本案一样,被告人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期间,是我上述的这些话打动了一个母亲的心,她在极度的悲痛中,伸手挽救了一个残害她女儿的被告人。今天,这个被告人也许还活在世上,虽然他在服刑,虽然他注定将在悔罪的痛苦中度过他的余生,然而因为他还活着,那么对他母亲来说,这是多大的安慰呵!黄某的父亲和母亲,像这个伟大的母亲一样,原谅林某浩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