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我原来写给远方的一位惨遭“被离婚”的友人的信。现经修改后,我把它作为一篇博文,发表在我的博客上。这篇博文应当是一部离婚的宝典。我谨以此篇博文,献给正在经历着各种各样的离婚折腾的男女朋友们。
关于离婚的一些意见
----写给远方的一位惨遭“被离婚”的友人的信
序 言
小王:
你好!来信收到。惊悉你也遭遇了被离婚,我的心情特別地沉重。夫人应当是个好女子,你也应当是个好男人,你们应当白发到老,你们应当有权享有银婚、金婚、钻石婚。
此次的婚变,也许正如你所说的,是“受他人之诱惑,昏了头了”。但愿你的真诚能唤醒她,能让她重返你的怀抱。但愿一直创造奇迹的你,能再次地创造奇迹,以让你们双方破镜重圆。
但是,作为一个应邀回答有关离婚案的法律问题的律师,我在本次回信中,不想多谈空洞的理想和幻想,而只想冷漠地、客观地与你讨论一些与“离婚”这一难以接受的词汇有关的法律问题。
我认为,你的想法是对的,既然已经成了被告,那么作为下策,你应当作好最坏的准备,尤其是当你面临的还是一个因他人诱惑而变心的女人时。
“开弓没有回头箭”。在我这么多年的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我还未曾碰到过一位自己有了笫三者,且为了这个笫三者,而勇敢地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女人,还会重归她那事实上已经出走的家庭。
很多年以前,还是在我的女儿的孩提时代,我给女儿买了一只漂亮的绿色小鸟,当然也配了一只相当漂亮的鸟笼。一天,女儿在给鸟儿喂食时,鸟儿突然飞了出来,在屋内低空盘旋了一会儿后,嗖的一声,飞出窗外,直上云霄,消失在蓝色的天空中。望着远去的鸟儿,女儿一片茫然地问我:“爸爸,小鸟还会回来吗”?我不在意地回答说,“会的”。以后几天,我发现女儿一直趴在窗台上凝视着天空。于是我问,“女儿,你在看什么啊”?“我在等小鸟回来”。女儿稚气的回答,让我的心微微一震。我抚摸着女儿的头说,“爸上次说错了。鸟儿飞走了,就不会再回来了。鸟儿喜欢自由,它现在已经感受到了自由的快乐,它不会再喜
欢我们的鸟笼了,它不会再回来了”。第二天,我又给女儿买了一只更为漂亮的红绿双色的小鸟。
鸟儿是如此,更何况人呢?还记得我们共同吟诵过的拜伦的诗句吗?“别了,如果是永远的,那就永远的别了吧”!若有机会,还是再找一个疼你爱你的人吧!
你的伤痛,我能理解,但是现在的你,将有太多太多的事情要考虑、要研究、要准备,你不能再沉浸在悲伤之中,你必须从痛苦的煎熬中走出,以迎接你将不得不接受的那一场场的与离婚有关的战斗。
人世间有许多事是很残忍的。人不是鸟儿,鸟儿飞了,就飞了,它不会带着它的鸟笼一起飞去。人却两样,在人走时,她非得带走一些东西不可。年轻时,在未结婚前,我们谁不曾在爱情的海洋中沉浮过?还记得吧,当恋人从你的身边离去时,离开你的,难道仅仅是一个恋人吗?不,你的心已随恋人而去,你生命的花朵都为之而枯萎。现在结婚了,当爱人从你身边离去时,离开你的,当然也决不会是单单的一个爰人。除了你的心以外,还可能有你的财产,你的儿女。君不知,有多少个离婚案件真可谓惨不忍睹。无可奈何花落去,人走也就算了。可怜的是:被告往往还得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辛勤创造的巨额财产被合法的一分为二地随着离人而去,甚至,随离人而去的,有时还会有儿女。
有人把离婚诉讼称之为婚姻保卫战。记得导演赵宝刚、王迎曾执导了一部题为《婚姻保卫战》的电视剧。我没看过这部电视剧,不知其中是不是涉及到离婚诉讼。反正我认为,在老百姓的财富日益增长的今天,伴隨着离婚诉讼而进行的战爭,绝对不会是单单的婚姻保卫战,同时进行的还可能有财产保卫战、房屋保卫战、以及儿女保卫战等一系列的战争。凡是离婚的男女们都将不可避免地、无法抗拒地经受这一场场的战火的考验,并决一雌雄。
去吧,我的多情的感慨。还是让我们言归正传吧。
关于你的离婚案件,我拟从三个方面给予回答,即(1)关于因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离与不离的问题;(2)关于因离婚而产生的孩子的抚养问题;(3)关于因离婚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下面分述如下。
第一章 关于离与不离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笫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是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的以外,凡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要法院判决离婚的,那就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即(1)感情确已破裂;(2)调解无效。否则,法院是不可以也不会判决原、被告离婚的。
一、关于“感情确已破裂”
(1)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笫三款以列举的方法,具体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是: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于在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外人(包括,我们的法官)往往是难以确认的,因此除这六种情形以外,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司法实践上一直是个难题。198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89)38号文的司法解释中,虽然曾明确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是如何综合分析呢?仍然难以操作。
于是,除具有我国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外,在离婚案件中,对原告初次起诉离婚,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不立即判决离婚,而总是以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支持原告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并不是对要求离婚的原告判了个永远不准离婚的“死刑”。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要求离婚的原告可以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后,或者在自调解和好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后,再重新提起新的离婚诉讼。可见,对离婚案件,只要判决不准离婚的,那么继续要求离婚的原告就可以在六个月后,重新起诉,且可以周而复始地永远这样地起诉下去,直至判决离婚。
当然,法院不会让原告永远这样地起诉下去,法院最终还是会判决离婚的。对原告来说,其实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问题和次数问题。对于坚持要离婚的,除特殊情形以外,法院一般总会在原告提起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离婚诉讼后,就判决离婚。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法院是以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次数,如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法院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难以用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时候,其最好的办法就只能是用实践来检验了。就看你原告能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原告能持之以恒,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种不断地起诉的行为,其本身就足以证明,原告的离婚要求是真实的,是出之于内心的,而非一时的感情冲动,从而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确已破裂的。
于是,法院就可以因此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虽然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然而,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被告却始终未能有效地改善夫妻关系,以致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原告不断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确已破裂的。因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又无效,因此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很显然,离婚这件事既是容易的,也是艰难的。说容易,是因为只要你持之以恒,不屈不挠地不断地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准予离婚的判决忽迟忽早总是要出现的。说艰难,是因为离婚这件事并不是你想离,就可以马上离掉的,离婚双方还得作好持久战的准备。
(2)被告如何应对原告的离婚起诉。
由于你妻子作为原告已经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可怜的你,事实上已经成为了离婚案的被告。作为被告,你应当如何应对原告的离婚起诉呢?
在兵法上有一个计策叫缓兵之计。我认为,作为离婚案的被告,尤其是第一次做被告的,首先应当给对方来个缓兵之计。这个缓兵之计的内容就是:被告不同意离婚。这个缓兵之计所要追求的最低效果是:至少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只要不判决离婚,那么总有戏好唱,而一旦判决离婚,就没戏了。
这个缓兵之计至少有以下的二个好处。
①有利于挽救那些尚可以挽救的婚姻。
在离婚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冲动型的离婚。在这类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没有破裂,原告往往是因一些家庭琐事,而一时冲动地提出离婚的。
对这种夫妻感情确实没有破裂的冲动型的离婚,被告当然应当不同意离婚。被告的不同意离婚至少是给原告当头泼了一盆冷水,让其发热的头脑有所清醒,从而促使其重新考虑离婚与否。如果被告随后还能有效的使用通情达理的认错、讨饶、求情等方法,来劝说原告不要离婚,那么让原告放弃离婚的可能性应当是相当大的。
对于婚姻,我一直在想,人世间有多少千千万万的人呵!在茫茫的人海中,能有幸走在一起,且结为夫妻的,真是一种造化,一种天意。任何人都应珍惜这一命运的安排,而不要轻易地离婚。至于已经有了儿女的父母,那么就更不应当离婚了。每当我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坐在被告席上时,我总会出之内心地发出这样的声音:刚才通过法庭调查,使我看到了原、被告之间的一些纠纷。夫妻之间有纠纷是正常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是很多的,而离婚并不是解决纠纷最好的办法。要知道,离婚中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任何一个孩子都渴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决不愿意接受一个单亲的家庭。孩子是无辜的,我认为,就是为了孩子,原、被告双方也应当和好。
只要是冲动型离婚的原告,听了我的诸如此类的有点儿煽情的话后,几乎没有不为之一震的,有的甚至当庭调解和好。能取得这样的成功,靠什么呢?靠的就是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被告赌气,居然同意离婚,那么还会有戏吗?君不知,有多少对夫妻就这样地散了。
即使原、被告双方没有能够当庭调解和好,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被告就还有调解和好的机会,因为法院为此出具的将是一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从而为被告赢得了至少六个月的调解和好的机会。许多被告就利用这个机会,不失时机地主动地做好原告的工作,该认错的,就认错;该改正的,就改正;原告离家出走的,被告就想方设法地把其接回家。许多差点儿死亡的婚姻,许多差点儿破碎的家庭,就是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使之得到了挽救。
②有利于促使原、被告双方以调解方式离婚。
即使是无法挽救的婚姻,被告也应当使用不同意离婚的缓兵之计。因为被告的不同意离婚是被告在法庭上的最大的筹码。不同意离婚有利于被告在随后的法庭调解中,争取和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促使原、被告双方以调解方式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有两种,即,判决方式结案和调解方式结案)。
我们知道,在战场上,只有狠狠地打,打得敌人丢盔弃甲,敌人才会停止进攻,坐下来跟你谈判,如,板门店谈判。
在离婚案中,原告都是冲着离婚而来的。离婚是原告根本的目的,离婚是原告最大的诉求。当听到被告说,不同意离婚时,原告的浮躁心情是可以想象的。离不了婚,对原告来说,是彻底的失败。虽然事实上没有离不了的婚,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忽迟忽早总会出现,然而对于一个渴望获得因离婚而取得自由的原告来说,等待则是一种煎熬,一种刑罚,更何况,要等待多久还是一个未知数。对此,大多数的原告都不愿意等待,尤其是那些因有笫三者,而要离婚的原告。此时的原告应当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坐下来和被告谈判,以取得“战场”上已经不可能取得的这个离婚的成果。既然原告想要谈判,那么被告就必然地有利可图,从而就有利于促使原、被告双方以调解方式离婚。
(3)缓兵之计在法庭上的具体运用。
由于本次起诉是你妻子所提起的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且你们夫妻双方的那些情况,又不符合上述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六种情形,因此作为被告,你只要明确地表示不同意离婚就可以了。我深信,只要你处理得当,态度诚恳,法院是不可能判决你们离婚的。
但是怎样才算处理得当,怎样才算态度诚恳,是很有讲究的。
你必须注意,你千万不要以为法院是不会判离婚的,你就可以掉以轻心,忘乎所以,甚至意气用事。
有一个离婚案很有借鉴。该案中的原告也是一个自己有了笫三者,还要起诉离婚的女人(她也是第一次起诉离婚)。
因为是笫三者插足,才导致离婚的,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在接到法院传票时,这个无辜的,甚至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告,此时此刻的痛苦和愤怒。痛苦和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作为被告,你却万万不可以把这种痛苦和愤怒带进法庭。法庭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地方,处理争议和纠纷需要冷静,需要理智,需要策略和计谋,而切忌将痛苦和愤怒参杂其间。然而,这位可怜的被告却把他的痛苦和愤怒一起带进了法庭。
在原告陈述完她的离婚诉请后,法官问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是否同意?被告回答说,不同意。法官又问,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
被告陈述的答辩令我震惊。
被告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我每天打二份工,除了在单位上班以外,我还利用早、晚的空隙时间,在马路上设摊经营。可是,原告却全然不顾家庭,不顾孩子,天天混迹于舞厅和棋牌室。就是在这种肮脏的场所,原告认识了笫三者,以后又与笫三者发生了关系,最后还为笫三者离家出走。多少次,我是哭着,甚至是跪着哀求她的,劝她回家,然而,她却说,她不可能再回到我这个穷地方,她要寻找她的幸福,一个穷男人、傻男人是不可能给她带来幸福的。她说,她相信她的笫三者会给她带来幸福。我知道,今天她上法庭要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和笫三者结婚。我还知道,笫三者在上个月,已经和她老婆办了协议离婚。所以我不会同意离婚的,我要拖死她,我决不能让她达到和笫三者结婚的卑鄙目的。
陈述完这段令人悲痛、令人揪心的答辩后,被告又再次地大声地叫道,我死也不会同意离婚的。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听完了被告的答辩后,坦白地说,我有点儿婉惜,有点儿伤感。我的这种婉惜和伤感,不是为了我的原告,而是为了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被告。我真想告诉他,被告你不能这样地答辩,你的这种答辩将注定你要败诉,我的原告将为此胜券在握。
很快地,我发现法官似乎也想帮他。因为法官给了被告以改弦更张的机会。法官对被告说,法庭注意到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但是法庭想知道,被告的不同意离婚,是不是因为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还可以挽救?如果被告还想挽救你们的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法庭是可以给被告机会的。
然而,很遗憾,被告的回答却让法庭马上进入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详尽的调查。在离婚案中,只有法庭确定要判离婚的,才会详尽地调查这些事实,否则,在不可能判离的第一次的离婚诉讼中,这些问题往往是一笔带过的。法庭之所以确定要判离婚,是因为对法官的提示性的、启发式的提问,被告居然是这样地回答,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们的婚姻关系也不可能挽回。我不同意离婚,只是为了要拖死原告,不让原告的阴谋得逞。
被告的意气用事为被告带来了一份完全可能不是这种结果的离婚判决。
这一离婚案件告诉我们,被告若要不想离婚,那么其在法庭上就得处理得当,态度诚恳。具体地说,被告在法庭上必须要有三个表示。这三个表示是:①明确表示被告不同意离婚;②再三强调夫妻感情没有破裂;③真挚地恳求法庭能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这三个表示缺一不可。另外,如果原、被告还有孩子的,那么还应当强调为了给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庭不要判决离婚。
离婚案的被告是可怜的。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为了挽救可能会失去的婚姻,被告只能诚恳地作出上述的各项表示,而别无选择。
对夫妻感情确实没有破裂的冲动型的离婚案,为了挽救婚姻,被告当然应当这样做。对已经无法挽救的婚姻,被告也应当这样做。
因为婚姻虽然无法挽救了,但是处在这种无法挽救的婚姻中的被告,总不能坐等待毙吧?田内损失田外补。婚虽然不得不离了,但是在其他方面,例如,在孩子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等权益上,即使作为一种补偿,被告也应当在接下去的法庭调解中,尽可能地争取多一些的利益。要想在调解中多争取利益,被告就得先诚恳地作出上述的三个表示,哪怕是违心的,哪怕是打掉牙往肚子里咽,被告也要这样做。被告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法庭就是战场,在战场上作战,能不讲究计谋吗?能不使用一些策略吗?在这种无法挽救的婚姻中,不同意离婚就是被告在法庭上的最大的筹码。放弃了这个筹码,同意了离婚,被告还凭什么在法庭上同原告讨价还价。
二、关于“调解”
调解是法律规定的离婚诉讼案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管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均不可以直接地判决准予离婚(除特殊情形以外),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又无效的情形下,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既是必需的,又是贯穿始终的。法庭可以在一开庭就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再组织双方调解。好的法官,甚至在整个庭审中,都始终不断地贯穿着调解,期间,只要有争议,就一个争议、一个争议地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记录在案,调解不成的,先搁在一边,留着以后再调解,或者日后由法院直接判决。(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