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网消息,2014年5月22日的《解放日报》有一篇题为《夫妻签协议若离婚财产归女方,分手时男方反悔诉请获支持》的报道。
该报道说,“男方月入4万元,女方月入仅2000多元——收入悬殊的一对“80后”夫妻,为防止离婚在婚后五个月签订协议,约定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包括男方婚前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须归还女方10万元陪嫁费等。然而,这段婚姻在走过四个年头之后终告结束。近日,宝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男方对此协议的反悔有效,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去年10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履行协议:现有家庭财产包括三泉路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补贴11000元。庭审中,男方对上述协议表示反悔,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请”。
这个案例具有相当普遍的法制敎育意义。
在本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就曾经接待过数十名要求代书与本案相类似的“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当然,经律师指点后,这些当事人均放弃了原来的想法,且采取了更为妥当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办法,从而避免了本案的这种因“当事人反悔”而产生的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本案当事人的“防离婚”协议,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允许当事人反悔呢?
其根本原因是:该协议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且又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的,要么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要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当事人的关于离婚的协议,以及与离婚有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只有备案在婚姻登记机关的,且已领取离婚证的,或者,载明在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上的才有效。凡是在未离婚前的婚姻存续期间所订立的关于离婚的协议,以及与离婚有关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均因夫妻双方事实上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而未能在法律上生效。既然协议未生效,那么协议当事人当然有权反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特规定:“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既然允许当事人反悔,那么原协议就是废纸一張。善良的已经结为夫妻的男女朋友,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