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作为一个律师,我一直很欣赏自己撰写的法律文书。我为此决定,将我的法律文书陆续地作为博文发表。
今日发表的法律文书是一份《遗嘱》。
由于中国人已经越来越富裕,所以财产的继承与被继承,也日益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予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来予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遗嘱的书写人是本人,还是他人,可以把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面就是一份自书遗嘱。我谨把她献给正想要立遗嘱,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的朋友们。你们只要依据你们自己的具体的实际情形,像小学生做换字练习一样,做一些替换,加一些补充就可以了。但必须牢记,一份自书遗嘱,从其第一个字,到最后的一个字,包括,题目和最后的年月日,均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以水笔或钢笔亲笔书写。
顺便说一下,我反对立遗嘱,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我认为,“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遗产是一个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既然一个人在他死亡时,不能带走他的财产,那么就让这些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让应当有权继承的人去依法继承吧。违背法律的既有规定,再节外生枝地去另立遗嘱,指定把财产给某人,同时却又剥夺了其他亲人的继承权,这是绝对的愚蠢。生前的爱也好,恨也好,既然人之将死,一切当然地应当予以谅解和饶恕。何必在死前,再将生前的爱与恨,反映在那份注定要上法庭予以审查的遗嘱上呢?我之所以要写上这一段,是因为我在法庭上,看到了太多的眼泪,太多的愤怒,甚至是太多的责骂,而这一切全源于一份短短的遗嘱。
遗 嘱
立遗嘱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户口登记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3101xxxxxxxxxxxx
今日,我特自书遗嘱,以处分我的个人财产。
我要处分的个人财产是指:座落在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x字(xxxx)第xxxx号)中的属于我的产权份额,以及房屋内的一切属于我的财产。在我死亡后,我的上述这一房屋中的一切属于我的产权份额,以及房屋内的一切属于我的财产,均由我的女儿 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人继承。
本遗嘱一式2份,立遗嘱人一份,女儿xxx一份。
立遗嘱人:(签名字、签署年月日、捺手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