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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救人,被救者拒绝赔偿;见义勇为,法院判决补偿

发布者:侯玉平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跳海救人,获救者拒绝赔偿;见义勇为,英雄流血不流泪

案情简介:原告与死者系母子关系。2016年12月12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家庭经营的渔船回港停泊在港内,因渔船停泊地与码头有一段距离,船员上下船需要小船接送,被告打电括让原告之子去接到码头,原告之子答应后随即驾驶小船去接被告。在接被告的过程中被告不慎落入海中,死者跳入海中去救被告,因天黑、水冷、退潮等原因施救未成功,被告被邻船的船工先救起,原告之子却不幸沉入海中。当时有人发现后报警,当地边防派出所等部门开展施救打捞,但未果。2017年2月9日,边防所出具原告之子失踪证明。4月20日,当地派出所出具原告之子死亡户籍注销证明。5月22日,原告之子跳海救人壮举被当地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原告认为,原告之子见义勇为施救被告而亡,致使原告老年丧子,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被告作为宝贵生命获救的受益者,竟然不闻不问,其所作所为有违公民基本道德,也与法律相悖。提出被告补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142542元的50%,即571271元。 被告答辩称:小船是专门从事载客、装货的经营性船只,死者是驾驶人员,被告是乘客,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死者对被告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遇险的直接原因是死者违反安全常识,在捕捞渔船的船尾接乘客,导致被告遭遇风险,死者后续施救只是对自身过错的止损行为。此外,死者未穿救生衣,无驾驶资格等。被告系被附近船舶的船员所救,死者的救助无果,不存在被告是受益者。原告可以向当地政府要求补偿,被告无力进行人道主义补偿。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人从情理、道德、法律规定三个方面进行举证反驳,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之子因救助被告而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2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律师点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美德,值得弘扬。欣慰的是当地政府对其行为给予充分肯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人民法院也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施救被告之举认定为见义勇为施救者为此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被告虽被他人所救,但施救者的作用依然不能否定, 亡者已去,被告作为救助行为受益人,其对亡者的家属应作补偿,也慰死者之灵,更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奖励和安抚,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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