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86753369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XXXX公司与XX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侯玉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XX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XX至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6387.92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6387.92元(质保金10000元原告另行主张)。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96387.92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长期合作供货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建筑装饰类产品。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387.92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至XX公司支付原告XXXX公司货款186?38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被告XX至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XX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侯玉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2年
  • 15867533690
  •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53次 (优于97.2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4.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3647分 (优于99.0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侯玉平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703 昨日访问量: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