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开他人写给你的情书,合法吗?
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要遇见的人、于千万年之中,时间的无涯的荒野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赶上了,没有别的话可说,惟有轻轻地问一声:“噢,你也在这里?”
每人都有青葱岁月,曾经卿卿我我,70后80后,那时还没有QQ、微信,这么多电子产品,小情侣传情基本靠写小纸条、情书;那时候写的一手好字有点文采,绝对的校园风云人物。校园爱情最终都败给了距离、现实。多年以后,人生的际遇不同,有人风生水起变成富豪、明星;有人默默无闻。
李某男与陈某女曾经的校园恋人。多年后李某男为某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曾与陈某女在学校期间谈恋爱。现陈某女为了炫耀,将李某男写给自己的求爱信在网上传播,给李某男造成了众多不良的影响。
那问题来了,公开求爱信,侵权吗?
首先看看相关法律《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求爱信”是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一)-------等等
李某男是“求爱信”的著作权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而陈某女未经李某男许可,将署名李某男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网上公布,侵犯了李某男的发表权,当初李某男写“求爱信”给陈某女,这个行为不是发表。同时,未经李某男的许可,将“求爱信”在网上公布,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求爱信属于个人情感、属于隐私,在网上公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男的隐私权。
曾经的情书,还是埋藏心底吧;保留一丝神秘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