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A;
委托代理人:段欢喜,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6 7036 6734,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B。
申请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125000元或查封其他数额相当的财产。
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依法诉至贵院,贵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7)湘1302民初1079号。
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诚信表现,估计被申请人在法院生效判决后也不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依法申请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至少冻结12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数额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愿意为本诉讼保全行为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 间:
下一篇
律师段欢喜:离婚协议书2上一篇
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