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 告:A;
被 告:B。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 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本系大学同学,关系较好。2015年上半年,被告B以生意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天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被告5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为两个月。
之后,被告一直未按时还款,为安全起见,原告要求被告补上借条。2015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亲笔书写、签名及捺印的借条,“今借到金欢欢人民币伍万元整,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全部金额”。出具借条时,有双方朋友现场见证。
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起初还能微信、电话联系,现在甚至联系不上。原告无法,特具状起诉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 日
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公民信息检索单,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借条,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
4、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
提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