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段欢喜律师接受A委托,代理上诉人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就案件事实而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了《融资合同》,但上诉人并未将钱款支付给被上诉人,也未出具股权凭证以及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等形式确认公司股本金为被上诉人所有,所以,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借款的义务,被上诉人无义务支付利息。
三、本案被上诉人先前支付给上诉人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利息款及相应利息。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