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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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欢喜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长沙交通事故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317人看过

  告:A

  告:B

  告:C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健康侵权损失合计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C原系AB女婿,2016729日,涟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决被告与原告女儿D离婚。

2016217日,被告C到涟源市安平镇双龙村原告家商量其与原告女儿D的婚姻问题,却粗暴将两原告打伤,并损坏多处财务。以上人身、财产侵害事实,有涟源市公安局对被告作出的“涟公(安)决字【2016】第04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

两原告受伤后,紧急送往涟源市中医院救治,因被告迟迟不交付医疗费用,两原告均只住7天院即转回小诊所治疗,治疗一个月左右,方完全康复。

被告的人身侵害,导致两原告身体、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经济损失巨大,心灵创伤严重。具体损失中,所有医疗费用均原告垫付,出院后又在当地诊所治疗近一个月有余,且陆续有后续治疗;两原告身体损伤严重,出血较多,受伤后一个月内一直给予营养支撑;住院期间及回家后一周内,两人生活起居均是儿女照顾护理;受伤后,两原告均无法劳动获得收入,原告A长年做小工,日均200/天,原告B亦辛勤劳作,日均100/天,伤后37天左右,身体才基本恢复劳动能力。原告住院期间,原告与原告亲属护理人员多次往返家里与医院之间,产生了大量交通费用;被告打人过程中,将原告家中窗户玻璃、木门、衣柜、电视等家具电器砸坏,财务损失巨大,维修更换成本极高。

被告的人身侵害,导致两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起初甚至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本以为是亲戚,却无端被暴打,在出事后的近几个月里,晚上经常噩梦惊醒。两原告被打伤出院后,不敢呆在老家而被迫流浪在外,怕再野蛮打击报复,直至今天庭审,两原告一直不敢居住在家,在外地租房居住。本次伤害精神损失无法衡量,请法院一定予以认定。

即使如此,被告打伤人后,并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作出任何赔礼道歉,反而多次威胁原告。两原告损失巨大,索要无门,无奈之极,特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望法院匡扶社会正义,保障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赔偿清单

A部分: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700元;

3、后续治疗费:2000元;

4、营养费:2000元;

5、护理费:15*120/=1800元;

6、误工费:37*200/=7400元;

7、交通费: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9、财产损失:4000元。

小计:

B部分: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700元;

3、后续治疗费:2000元;

4、营养费:2000元;

5、护理费:15*120/=1800元;

6、误工费:37*100/=3700元;

7、交通费: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小计:

合计: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明目的

页码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1-2

2

被告公民信息检索单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

3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人身损害事实

4

4

两原告受伤照片

证明人身损害事实

5

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证明两原告住院事实

6

住院用药总清单、医疗发票、诊所处方签

证明两原告医疗花费情况

7

家具家电损坏照片

证明财产损失情况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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