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买卖团购费案庭审代理词

发布者:长沙交通事故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62人看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段欢喜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在A诉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团购费纠纷一案中担任A的代理人,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购房的九个阶段:

1.业主“老带新”活动开始,被告二置业顾问(以下称置业顾问)的要约成立。

2.原告准备购房款。2014年7月27日前,原告筹措了购房款211 000元。

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2014年7月27日,原告计划付清兰亭湾畔7栋2单元B房(以下称B房)的购房首付款和全部购房手续费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置业顾问告知,公司规定只能先付18 000元,然后再签商品房认购书。

4.签订《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2014年7月27日,原告缴纳8000元团购费后,与置业顾问签订了上述申请书,领取VIP会员卡。

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8月1日,原告缴纳170 000元购房首付款后,与被告二进行合同谈判,置业顾问告知,B房合同总价为540 000元,如不签合同,则定金和团购费均不能退还。

6.业主维权。2014年8月6日,2507业主组建7栋维权业主QQ群,月底推举1606业主、B业主、606业主等三位业主为维权负责人,负责与记者、律师联络,并管理维权经费。

7.付购房尾款。2015年1月26日,被告二向原告发函,催交B房购房尾款360 000元,2015年4月25,原告支付60 000元;2015年7月20日,原告支付300 000元。

8.交房验房。2015年7月30日,原告收B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完毕。

9.业主“老带新”活动兑现,证人彭炳洪领取奖励的购物卡。

二、原告购房行为的证据:

1.证人证言;

2.被告二的要约,包括户型图和置业顾问发的短信;

3.原告购房专用银行卡的银行流水;

4.商品房认购书;

5.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

6. 7栋2504房、2505房、B房等三个商品房买卖合同;

7.当代商报网2014年10月17日兰亭湾畔业主维权报道;

8.被告二催款函,原告360 000元购房尾款发票及收房手续;

9.证人彭炳洪业主“老带新”活动奖励的购物卡。

三、本案法律事实:

1.原告累计享受被告二提供的购房优惠款158 397元原告购买B房,被告二所定原价为698 397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总价为540 000元。

2.原告享受被告二要约中主动提供的购房优惠款145 193元,享受经双方两次协商后,被告二提供的购房优惠款13 204元原告通过证人彭炳洪介绍,在同一置业顾问处购买B房,置业顾问报价5800元/m2,双方协商并报销售总监批准后,初步约定“B房建设面积95.38 m2,单价5700元/m2,原告需于2014年9月1日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然后置业顾问在户型图上写清楚后,将该户型图交给了原告;按《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户型图是被告二对原告的要约,该要约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即“原告在2014年9月1日前办理购房手续,可享受被告二“老带新”活动主动提供的购房优惠款145 193元,可享受经双方第一次协商后,被告二提供的购房优惠款9538元”。

2014年7月27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B房总价540 000元;此时原告实际享受了经双方第二次协商后,被告二提供给原告的的购房优惠款3666元。

3.原告未享受被告一《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提供的任何优惠2014年7月27日,原告在被告二售楼处缴纳8000元团购费,签订该申请书后,原告与被告一,或被告二之间,从未就B房的价格,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洽商。

四、购房优惠的认定。

1.商品房认购书是被告二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书中并未明确158 397元优惠的来历,按照《合同法》第41条等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本案被告二)的解释,即认定原告陈述“被告二对原告的要约成立,原告享受了被告二主动提供的购房优惠款145 193元;原告享受了经双方第一次协商后,被告二提供的购房优惠款9538元;原告享受了经双方第二次协商后,被告二提供给原告的的购房优惠款3666元;全部优惠总计158 397元”。

2.被告二要约中注明:“B房总价553 204元”,这个要约先于商品房认购书生效,因此原告认为:553 204元才是B房的真实原价,原告购买B房,事实上实际仅仅享受了被告二提供的13 204元购房优惠款。

被告二保存商品房认购书的全部三份原件,且被告二在其提供的该格式合同中,“手写B房原价698 397元,调高了原价差额145 193元,并将该差额款主动优惠给了原告”;由于“698 397元的B房原价”也没有在其他任何购房环节的书面资料中体现,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二单方面提出B房原价698 397元的行为,是一种营销手段,让原告产生已享受158 397元优惠的错觉。

3.2014年7月27日签订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原告从当天(含当天)开始,只享受了3666元购房优惠,该优惠显然与“8000抵70000优惠”团购活动无关。

4.证人彭炳洪2014年7月19日购买8栋2604房,单价是5700元/m2,未缴纳团购费,未参加“8000抵70000优惠”团购活动。由于8栋与7栋的总楼层数均为32层,不但8栋2604与7栋B房的净空高度也相同,而且8栋2604是靳江风光带旁边的好户型,因此也可以推论“B房合同单价5661元/m2,未享受8000抵70000的优惠”。

5.2014年10月9日,肖明亮购买7栋2505房,单价5500元/m2;2014年10月13日,谢哲购买7栋2504房,单价为5450元/m2,该两户与B房户型完全相同,且为相邻并靠楼房中间层的较好户型,他俩均未缴纳团购费,都未参与“8000抵70000优惠”团购活动,因此也可以推论“B房合同单价5661元/m2,未享受8000抵70000的优惠”。

综上,原告购买B房,依法合理享受被告二提供的购房优惠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约定,原告缴纳8000元团购费后,可享受70 000元购房团购优惠,但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优惠;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履行《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支付原告购B房团购优惠款70 000元;判决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时间:2016年4月26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